企业年金交了5年辞职(从国企真不能瞎辞职)

企业年金很多人估计都没听说过,目前缴纳企业年金主要是央企、国企和部分试点单位,那什么是企业年金呢?

企业年金也称补充养老保险金(事业单位一般称为职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2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以劳动者的工资为基础,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比例缴费,形成的基金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目前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是由用人单位自愿建立。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特殊性体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可自行确定(企业年金全部可由用人单位缴纳);年金投资运营更为市场化等。企业年金方案应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报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交了5年辞职(从国企真不能瞎辞职)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在领取和继承方面,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引自:(2015)宁民终字第 2578 号

陈某与A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A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起A公司未再向其支付工资。2014年陈某起诉A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要求A公司支付企业年金及利息分红20,000元(后变更为要求A公司将1992年至2013年9月年金汇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证明该笔款项已经在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

法院观点:

因A公司仅在2002年以单位缴费的方式为职工办理了年金作为福利,相应款项已经进入了陈某的个人账户。

2003年至2005年A公司为职工投保了年金保险,根据年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职工待退休后,方可办理年金领取手续,而陈某目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支付年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此外,陈某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2003年至2005年之外的期间,A公司为职工办理了年金,故对陈某主张给付企业年金或将年金汇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年金交了5年辞职(从国企真不能瞎辞职)

回到标题,劳动者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吗?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由用人单位制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企业职工承担比例等实际都属于企业可自主确定的范围。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单位缴纳100%的企业年金费,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而有的单位则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按比例承担费用。在劳动者也缴纳企业年金费的情况下,常出现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离职时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已经缴纳的企业年金费。

劳动者在离职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归个人所有,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归属根据既定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处理。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如出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劳动者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此外,根据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原理来看,企业年金费缴纳后并非由用人单位保管,而是交由专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管理,并且通常情况下处于投资运作状态。

综上,尽管个人账户的缴费属于劳动者,但基于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劳动者可以选择终止参加企业年金或保留,但在保留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要求立即从个人账户支取现金。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在劳动者离职时应与劳动者确认清楚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并协助劳动者办好企业年金的转移工作,以免发生额外的纠纷。

实践中,有些员工尽管主动参加了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也一直按要求缴费,但可能并不明白企业年金的提取条件,因此在离职的时候总是向用人单位提出返还个人缴费部分的要求,在用人单位没有满足其要求(事实上,绝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就该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进一步诉至法院。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的观点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确认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无违法规定的情况下,认可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的年金提取条件,进一步判决不支持员工要求返还个人缴费部分的诉求;另一类是在确认员工尚未满足提取年金条件(例如,退休)的情况下,认为员工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再行主张,因此对该诉请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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