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北交所首批业务规则:明确股票发行上市要求、退市指标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股票发行上市要求、市场化的退市机制等。

其中提到:

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新三板精选层进入条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其包容性、精准度和适应性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可,为实现平稳过渡,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建立多元组合的退市指标。借鉴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的经验,既充分包容中小企业经营活动天然存在的波动性较大,经营业绩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特点,避免市场“大进大出”,也坚决出清重大违法、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等极端情形的公司。《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其中,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交易类情形包含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市值等指标,考察期均为连续 60个交易日;财务类情形包含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指标,考察期为 2 年,指标不交叉适用;规范类情形包含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重大违法类情形包含公共安全重大违法和欺诈发行等情形。

明确退市流程。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的,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强制退市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决定。公司被强制退市后,符合新三板基本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可以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

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 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附: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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